台灣西洋古典、中世紀暨文藝復興學會章程

96年4月27日修訂;96年4月16日台(96)內社字第005986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西洋古典、中世紀暨文藝復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研究西洋古典、中世紀暨文藝復興之文史哲藝術等學門,促進國內外此等學門之學術發展及交流。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並促進國內外各大專院校及相關學術機構有關西洋古典、中世紀暨文藝復興研究之合作計畫; 二、選派或推薦代表參加國際間上述學術會議及有關之學術活動; 三、舉辦西洋古典、中世紀暨文藝復興學術研討會及出版相關學術刊物; 四、從事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學術活動。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推動委員會委員一人或會員兩人介紹,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曾在或現在於大學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研究或教授西洋古典、中古暨文藝復興課程者; 2. 曾獲或正進行上述學門碩士或博士學位研究者; 3. 曾發表上述學門之專門著作,經評審具有學術價值者。 二、學生會員:大專學生對上述學門有興趣,經本會推動委員或理監事一人或會員二人之介紹者。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或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一次繳交十五年會費,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終生享有個人會員之權利。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五、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具本會相關領域研究表現傑出之海內外學者,經理事會同意,由本會頒發榮譽狀,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六、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由本會頒發感謝狀,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另有下列權利: 一、 利用本會資料及出版物之權利; 二、 參與本會所舉辦或贊助之各種學術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宣讀並貫徹本會宗旨,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處理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得設副理事長一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名一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產生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與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百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年度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十月底前報主管機報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本大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6年4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台(96)內社字第0059868號函准予備查。